诉前保全保证金如何缴纳?

诉前保全保证金是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,为确保对方当事人不因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1条规定需要提供的担保。具体缴纳方式通常包括现金、汇款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担保。申请人应在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进行缴纳,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。在案件终结后,若保证金未被使用且符合退还条件,可向法院申请退还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1条: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,除特别情况外,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;对于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,审查紧急情况下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该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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